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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形态(2)特殊的婚姻形态

    发布时间:2009 - 08 - 20 编辑:有话好好说 来源:寻庐人文网

    民间亦存在一些特殊的婚姻形态,它们也被认为是合乎婚姻制度基本规范的现象,只是根据家庭生活建立的实际条件和特别需要而加以变通而已。大体说来有:

    童养媳、指腹婚   一些经济不富裕又生女过多的人家,惟恐女儿长大置办不起嫁妆而送人作童养媳;有的因家贫,惟恐以后儿子成人无力娶妻,或因儿子有残疾难以讨老婆而领养童养媳。童养媳入家或抱养,或捡养,或买起,或是别人送养。不管年龄是否相当,童养媳都有明确的丈夫,长大成婚,俗称“合枕”,也举行一定的婚仪,其礼与普通婚礼基本相同。指腹婚是两个门户相当的人家,当主妇同时有孕时,由家长指腹为未出世的孩子(倘所生恰好一男一女)订婚。类似的一种婚姻形态是襁褓婚,即两人家在孩子(各为男女)还在幼儿阶段,就为他们订婚。

    抢婚   有的男女双方私下订婚,或后因女方不同意,或为男家贫困无力完婚。约好日期,在傍晚时分将女的抢上花轿抬回,到村口即放鞭炮。女方父母兄弟追来,听到鞭炮声响,也就罢了。有的寡妇改嫁,双方怕有辱门气,不敢公开迎娶,为避舆论责怪,由双方和娘家商议好时日,由男方请数名壮汉抬轿于夜间潜入寡妇家,“抢抬”而归。旧夫家即装要作追赶状。同时,新夫家另请几人上女方娘家去请大舅来,然后举行婚礼。

    冥婚、冲喜   冥婚多为官僚或富贵之家,双方男女订婚后,先后亡故,双方父母痛生子女不能成佳偶,亦愿冥中合好,而举行冥婚仪式,亦称阴配。由童男童女各捧神主牌位先拜天后拜祖宗,再运男女双棺合筑鸳鸯墓,亲友孝服临场参加丧礼,并筵亲友,况如新婚。

    冲喜,即男女双方定亲以后,男方突患重病,甚或频临死亡,不管婚期于否,经双方父母与媒人商定,提早迎娶,以男方的妹妹代哥拜堂,旧时认为这样可促使男方的病情好转。

    入赘婚    民间习惯称为“招女婿”。这种婚姻特征是女方不出嫁至男方,而是招男方入女家结为夫妻,采取这种婚姻形式,往往是因为女方家庭没有儿子,即没有男性继承人。招进女婿后,一则可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,二则生下孩子可随男女双方的姓氏,可继承女方家业。而从入赘的女婿来说,却往往因为家贫或单身在外而进入这种家庭。

    转房婚    倘男女已订婚,男方突然亡故,但女家不愿割断所订姻盟,而男家有未婚的亡夫兄弟时,经说合,可改缔姻偶,嫁于亡夫兄弟。有的家境贫苦,已婚的兄或弟亡故,弟与兄嫂或兄与弟妇,家长决定或双方同意可同居,礼仪从略。这种叔嫂婚使财产、劳力、后代女子都不至于流失。与之情形相仿的还有姐妹承,即翁婿之间过从密切,婿家道殷实,长女遗嫁时妆奁丰富,于归未久,不幸亡故,岳家继将次女续配前婚做填房。一般不再举行婚嫁仪式,随身衣着即可,俗有“红衣裳,绿布裤,小姨嫁姐夫”的民谚。

    同村的寡妇与鳏夫,经人撮合,征得族人同意可以“并家”。如双方子女年龄相合,也允结为夫妻,俗谓“连娘对”或“连爷对”。各人原有儿子长大,各在原家立门户,并家所生之子则随夫姓,和夫之前子,共分家产。

    典妻、纳妾    典妻也叫“租妻”,时间短者为租,长者为典。出典一方多为丈夫有疾或为债务所逼而穷困撩倒,急须筹款以救急者;或丈夫长期在外,或被抽壮丁,妻子单人在家,放心不下而出典。典方则大多因妻不育或子夭折,或家道贫困无力娶妻,为子嗣计而典妻。但富家有的因妻凶悍,不让丈夫纳妾而改由典妻的。出典时应有媒证,订契约,一式两份,分别由出典者和受典者收执。典期多为一年。契约上写明典价、典期,规定典期内所生子女,归受典人,期满后,典妻仍回原夫家,俗称“留子不留妻”。

    纳妾,俗称“讨小老婆”。富裕之家,有因男子为满足淫乐而纳妾,但多因妻不孕或中年无子而娶小。纳妾也有媒证,有聘礼,有的也备嫁妆,并举行婚礼,不过与正娶有别,不事铺张。妾的地位低于妻,要受大老婆的指使,妻妾间有的以姐妹相称。假若大老婆有子女,,妾所生子女难继承父产。

    表亲婚   俗话说:“亲加亲,辈辈亲,打断骨头连着筋”。于是就有了“表亲婚”这种血缘联系为基础的婚姻形态。表亲婚分为姑表(舅表)婚、姨表婚,就是指那些姑表或姨表关系的兄妹(如姐弟)之间结为夫妻的婚姻。在民间习俗中,“表哥”往往成为男朋友或未婚夫的隐指,可以说与这种婚姻形态的存在不无关系。各地对表亲婚的规定不同,如有的地方只限于姨表兄妹和舅家的女儿出嫁于姑家,讲究的是“血虽同骨却异”;而舅家的儿子不得娶姑家的女儿,认为那样会“倒娶骨血”。

    换亲、卖婚   旧有双方父母各以其女给对方为媳妇,或各以其姐妹给对方兄弟交换为妻者,称换亲。俗称“姑娘调嫂”,或叫“对门亲”。这种互缔姻亲,有出于两姓联姻以后,门当户对,以亲上加亲而互换,但更多的是两家各有经济困难,为求偶订婚置备聘礼省钱,免去彩礼而互结姻盟。

    旧有些贫穷人家为生活所迫,以几担谷或几十块银元把女儿卖于他人为妻妾。或丈夫嗜赌成性,家产荡尽而鬻妻为食,并作赌本。买卖双方须写过文书契票。但写变卖书不能在家中桌上写,须在野外草地上写,写毕,把所用的笔扔掉。凡卖婚多为夜间突然袭击,以巾布蒙首堵口,或装入布袋抢抬而去。

    招舍、等郎媳     遗孀招婿,称为招舍,多为因子女多,夫亡无法生活而招亲的。

    夫妇自信有生育能力,但有女无子,急想得子者,则抱养人家女孩为等郎媳,有的地方叫“招弟”、“引窝子”。待等郎媳“引”出儿子,此女长大则收为媳妇,若“引”不出儿子或女的年纪太大不宜为媳,则作为女儿看待,另行择婿出嫁。

    私逃婚、孝来婚    “私逃婚”则为新俗对旧习反抗的产物,男女双方感情深厚,而某方父母不允,施加压力,产生男方逃往女方或女方逃往男方结婚的。有双方父母都施加压力,而男女双方脱离家庭逃去他乡结婚的。

    孝来婚指因父辈遭遇丧事而提前快速结婚的。如某家子已订婚,其母亲亡故,家无内助,如照丧礼该服孝三年才能成亲;但因难缺主妇,而在死者未进棺前犹可举行婚礼的,因而快速成亲。待死者进棺后才穿孝服。

    离婚    离婚现象各个时期存在,民国十九年(1930)《民法》规定,夫妻两愿意离婚,准许自行离婚。由男方提出的离婚,主要原因:一是女方品行不良,诸如不能善待夫家人、嫉妒、偷窃等。二是婆媳不和,强迫男子提出。三是无子,使其“去妇更娶”。四是政治原因,攀援势家,弃妻别娶。由女方提出的离婚,主要原因:一是丈夫品操不良,“吃喝嫖赌”样样都来,迫使改嫁。二是丈夫无才。三是夫家贫困。四是丈夫患有严重的疾病。五是欲攀附富贵。

    守寡与改嫁    往昔妇人重节烈贞操,年轻失偶,上有公婆,下有子女,若出嫁或有伤门气,对后代抚育不利,同时认为守寡能得褒扬,可请旨“旌节”,以流芳百世,故立誓不再改嫁,谓“守寡”。守寡妇女有的规矩很严,如终生着素服,头戴小白花;不能轻易独自出门,不能大声谈笑,不能与同辈男人讲话和与任何男人同桌吃饭等。寡妇改嫁,俗称“二婚亲”。寡妇一般要守孝期满方可改嫁,娶二婚多为丧妻或家贫的单身汉。旧时,如因夫妻不和,又无离婚之律,男方提出“休妻”,可让妻室改嫁。建国后,寡妇再婚不受任何一方的干预。寡妇结婚,同常人结婚一样,遵照规定手续领取结婚证书,举行婚礼。

    (选自《九江风俗》第六章 婚姻风俗 第一节 婚姻形态)